福大设〔202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保证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师生的生命安全、校园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的事故或事件。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及“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的方针,明确分工,依法规范。学校制定全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完善内部各项危险源应急处置方法并予以明示。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级部门之间应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工作与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党政办公室、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办公室及各学院、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小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和指挥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须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及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完善,并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后,负责保护好现场,并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对实验室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一旦事故发生,要及时、准确上报。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学校立即成立应急处置临时指挥部,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相关单位组成如下:
总指挥: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
副总指挥: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
事务协调部门:党政办公室
技术保障部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保卫部、基建管理处、应急救援专家组、事故单位
物资保障部门:后勤管理处、事故单位
应急救援部门:保卫部、后勤管理处(校医院)
事故调查小组:校纪委、保卫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和专家组
舆情与维稳部门:党政办公室、宣传部、保卫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及事故单位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承担以上职责的同时,结合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协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要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与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1.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验室类型,针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监督并协助各相关实验室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预案。
2.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对各种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特种设备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置并上报。
3.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消除安全隐患。
4.定期开展综合性检查和自查,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
5.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提高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七条 安全事故响应及报告
1.一般安全事故
当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实验室值班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展开自救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收到报告立即展开相应处置,经过初步处理仍无法控制的,应立即上报至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积极组织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及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事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并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如经初步处置仍无法控制,要立即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如保卫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等,请求协同处置。
事故处置时,注意救援人员自我防护。事故基本控制后,及时对突发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控制危害蔓延,事故处置情况要即时向学校汇报。
2.重大及较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及较大安全事故,学院应第一时间启动院级应急预案,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如保卫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报告,接到报告后,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工作的指挥、调度,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
在确认事故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安全事故后期处置
第八条 应急状态结束后,学校和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学校的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员情况等。
根据调查结果,对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置。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事故现场调查完毕,即可对现场进行善后处理并恢复其正常状态。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认真做好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十条 对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严格进行整改,加强宣传教育,防止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事故相关新闻的发布和宣传由舆情与维稳部门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福州大学实验室常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承担,原《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福大设〔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