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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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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学校对《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240910


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细则

校实设处【202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推进实验室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防范和控制等工作开展,进一步降低实验室安全风险,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实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试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各二级单位如涉及相关场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指对危险源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研判、评价,对现有管控措施的充分性加以分析,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四条 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是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学院(二级单位)与实验室须明确专人负责平台业务管理和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对分级分类管理细则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领导小组成员按《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承担其相应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细则,统筹开展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建立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学院(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学院(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日常管理,针对不同类别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采取相应防范和控制措施,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加强对高等级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管控。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所属实验室危险源的辨识并按照本细则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将结果报所属学院(二级单位)审核确认;负责实验室安全资质的报批或审验申报、安全分级分类日常管理等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可参考《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实验室教学与科研的特点,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可参考《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第十一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明示主要危险源的危险类别、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更新,同时在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上登记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学院(二级单位)。学院(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学校、二级单位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对照《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要求,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根据“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对各级实验室加强安全监管;并组织专家组或督导组对各级实验室实施校级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二级单位)结合不同类别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为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相关要求,检查中做好隐患排查和检查记录,并督促相关实验室限期完成整改。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七条 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的实验室,各二级单位要重点监管并及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将汇总并报送至高校主管部门备案,以加强监管。

第十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详实的操作规程并张挂上墙,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只有通过学校安全准入考试成绩合格及实验室专业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特种设备操作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本细则做好实验室分级分类工作,若出现漏评或高风险等级低评等情况,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对未纳入本细则的其它实验室危险源,各学院(二级单位)参照本细则分类定级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承担。


附件:1.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2.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3.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4.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


  • 附件【附件1-4.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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