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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修订印发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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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设〔20242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修订后的《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2024年第16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41024





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仪器设备,即: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采购、验收、使用、调拨、维修、报废和处置等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下称实设处)为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统筹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完善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二)完成仪器设备采购预算审核、汇总与上报、申购论证、购置审批、合同签订、验收等设备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校仪器设备台账。

(四)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修审批及报废管理等工作。

(五)完善学校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全程管理,须明确本单位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员,落实仪器设备各项管理工作责任人,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二)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编制与上报、论证、验收等管理工作。

(三)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日常管理,负责设备建账入库、领用、调剂、清查、处置等各环节的账物核对与初步审核。

(四)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做好离职、退休、调岗人员的设备交接,按要求完成本单位仪器设备信息数据的汇总统计及报表编制。

(五)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对于使用率低下或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及时申请调剂或处置。

(六)加强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仪器设备安全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 使用单位须将本单位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员报实设处备案,实设处将在设备管理系统进行授权。人员变动时,须尽快完成交接工作并及时报实设处。使用单位管理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在编职工。

第八条 经费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须按相关规定准确填报年度采购与招标项目预算,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申购,对申购项目进行立项需求论证、技术参数和标准审核、相关技术性文件审核等,对设备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领用人负责本人所领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购置仪器设备后及时建账,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自查,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确保账物相符。

(二)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保管、使用、维护仪器设备,保障仪器设备使用安全,对仪器设备安全负责。

(三)离校或校内单位变动时须及时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四)负责所领用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及使用效益等相关数据的统计、填报。

第三章 采购管理与资产建账

第十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须按年度购置计划(预算)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单批次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还须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预算公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拟购设备进行充分的论证,论证工作细则由实设处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登录学校采购与设备管理系统,线上提交采购申请,实设处按上级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采购申请经实设处审批通过后报校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具体实施按《福州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及相关要求按学校《福州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福州大学合同管理工作指引》《福州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细则由实设处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经实设处审核通过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建账后,领用人须自助打印设备标签并及时粘贴。仪器设备领用人变更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做到资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确保仪器设备使用安全,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人员须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压力容器等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管理按上级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做好定期检查校验、维护保养等工作,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保证仪器实设处于完好状态。维修工作细则由实设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院内调拨,由设备管理员发起申请,学院分管领导审批通过;院际之间调拨还须接收单位设备管理员和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实设处审核通过。所有变动业务须及时办理,确保账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凡经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含捐赠),在监管期内,必须仅用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改变使用场所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实设处的相关通知,做好仪器设备的年度盘点、贵重仪器设备现场核查与资产清查工作,并按要求准确报送各类统计数据。

第五章 报  废

第二十三条 对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经鉴定论证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报废程序进行产权核销。

第二十四条 实设处定期受理各单位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设备报废申请由领用人发起,单位设备管理员审核后提交实设处初审,实设处按上级文件核实设备报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初审通过后,单位设备管理员打印《回收清单》和《报废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逐台核对实物,确保账物相符,将《报废申报审批表》签字盖章后交实设处。

第二十六条 实设处将待报废仪器设备集中搬运回收,对待报废仪器设备账物相符等情况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仪器设备进入待报废状态;对账物不符的报废申请作退回处理,申请人须重新账物核实后再行提交报废申请。

第二十七条 实设处按要求将报废审批文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通过后,按流程进行产权核销。


第六章 报 损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保管不当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灭失(含丢失)的,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认定,并按规定程序审定后,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赔偿。

(一)使用未达到设备折旧年限的报损,按净值赔偿;净值低于原值10%的,按其原值的10%赔偿。

(二)使用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按其原值的10%赔偿。

(三)属多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按责任大小划分赔偿比例。如果责任人为学生,该学生的指导老师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四)特殊情况无法确定赔偿责任人的,由使用单位出具报告、说明情况、提出赔偿意见,交实设处初审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盗抢或事故、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灭失的,在事件发生后,按相关规定个案处理。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按以下流程提出报损申请:

(一)汇总报损事项,形成“仪器设备报损明细表”。

(二)逐项了解损失原因等报损情况,做出“损失情况说明”,收集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据或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对报损事项逐项进行责任认定并确认赔偿金额。

(四)相关材料经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实设处。

第三十一条  实设处按以下流程办理报损业务:

(一)收集汇总报损申请。

(二)对报损原因、责任确定、赔偿金额等进行初审。

(三)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通过后按相关要求办理赔偿、设备注销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2024630日之前盘点发现的有账无物设备的处置,参照福大基资〔201636号执行;2024630日之后盘点发现的有账无物设备的处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出借、移交、报废处置、清查盘点、下账等本细则无特别规定事项,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上级文件及相关规定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军工(涉密)设备的管理按学校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仪器设备,按《福州大学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价在500元以上的家具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承担,《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福大设〔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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