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2号)以及《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决策机构,主任由校分管领导担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后勤基建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后管处),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以及直接受理旗山校区教学区单位的土地、房产、家具出租、出借事项申请;并授托以下部门为国有资产出租并授托有关部门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二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审核和申请。二级管理部门具体为:
(一)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及编内车辆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申报。
(二)产业管理处:负责所属校办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归口申报。
(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旗山校区学生生活区及所属校办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归口申报。
(四)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的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申报。
(五)怡山铜盘校区管委会:负责铜盘校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归口申报。
(六)厦门工艺美院:负责鼓浪屿、集美两个校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归口申报。
(七)至诚学院:负责怡山校区内所托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归口申报。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学校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省直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后管处负责按权限报批。
(一)土地、房产。
(二)除土地、房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
第八条 学校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批,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一)土地、办公用房,以及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单位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其他房产。
(二)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
(三)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
第九条 除土地、办公用房之外,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下且单位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产和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由学校自行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审批手续前,应制订实施方案、并确定招租底价,经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出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出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出借对象、出借原因及出借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产招租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学校或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招租底价。
(一)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土地、房屋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学校各单位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并向所属的二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二级管理部门审核并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由后管处审核汇总后按程序送审,同时在“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登录并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后管处和各二级管理部门要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逐项审核,以保证其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
(三)审批。后管处负责出租、出借事项批复,并进行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申请文件。
(二)《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三)出租、出借实施方案。
(四)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产权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近年出租或出借合同。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的,应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对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应从严控制,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三章 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以下公开方式招租:
(一)土地、房产,以及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在榕单位统一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非在榕单位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公共资产交易机构公开招租。
(二)除土地、房产外,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以下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鼓励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不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租赁。
(二)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对内服务保障等特殊要求的,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的。
(三)其它经省机关管理局核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的,按《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进场流程》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按以下程序公开进行:
(一)制订实施方案。
(二)集体研究、确定招租底价。
(三)单位和出租现场公告。
(四)组织公开竞价。
(五)竞价结果公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以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的,从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通过随机抽号的方式选定资产评估机构。
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租需要组织评估的,鼓励从评估机构库中选择评估机构,也可自行选择。
第二十二条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座房屋进行整体或分割出租出借的,由学校整体申报,统一或分批实施公开招租。
第二十三条 同一年度内对于同一物业小区或同一单位不同地点的批量房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学校统一申报,统一或分批实施公开招租。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签订合同。资产出租合同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资产出借合同由出借方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后管处和二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于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交易结果文件和合同副本等资料报所属二级管理部门,经汇总后报送后管处,由后管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审批部门备案。
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各二级管理部门要按要求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汇总表》,经后管处审核汇总、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体现。
第二十八条 后管处和各二级管理部门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健全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出租、出借后续管理,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二十九条 学校管理部门、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或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五)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校办企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公有住房出租按省直单位公有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
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出现其他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如需继续出租、出借,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务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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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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