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完好率, 减少重复购置,通过引入开放、竞争、服务、激励新机制,促进贵重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和对外开放,创建面向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硬件学术平台,推动出成果、出人才,推动学校整体竞争力进入可持续发展的快车道和开放式资源共享实验平台的建设,特设立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以下简称开放测试基金),并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范围:
凡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贵重仪器,包括校测试中心、各学院和各科研课题组购置的贵重仪器,各科研课题组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贵重仪器以自愿的方式加入,经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定,均可列入开放服务范围,并且在“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协作网”(以下简称:协作网)上公布。
第三条 开放测试基金经费来源主要有:
1、学校教育事业费中每年拨专款20万元。
2、福建省高校测试基金中的部分。
第四条 开放测试基金分为二个专项基金:
1、 学校开放测试基金:用以支持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理论意义,又缺少仪器设备和经费来源的科研项目进行研究,特别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需要,适当考虑横向科研项目的需要。通过该基金的资助,以支付部分机时费用,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进而调动科研人员和机组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我校科研和学科建设硬件学术平台的建设,更好地为建设“东南强校”服务。
2、 福建省高校测试基金:按《高校测试基金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开放测试基金办公室设在校测试中心,具体负责开放测试基金的申请、评审与实施管理。
第二章 开放测试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开放测试基金坚持“依靠专家、突出重点、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实行个人申请,单位遴选,职能部门审核,校贵重仪器设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审定的程序。
第七条 开放测试基金每年于10月份集中评审一次,受理按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请开放测试基金的基本要求:
1、 申请者须是我校实际在职的教职工。
2、 申请者须具有在研的科研项目。
3、 开放测试基金优先资助引进人员和刚毕业博士。
4、 申请者需填写《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学院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科技处审核后报开放测试基金办公室。
第九条 机组人员不得申请开放测试基金使用本机组仪器设备,机组所在实验室人员申请本机组开放测试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机组总接受项目数的20%。
第十条 开放测试基金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的申请,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提出受资助项目建议名单,报管委会审批。
第三章 开放测试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开放测试基金由校计财处单独建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获资助项目负责人在接到批准通知后,凭获资助通知到开放测试基金办公室办理基金使用卡。
第十三条 获资助项目在测试基金使用完后,仍需使用贵重仪器则以项目组自筹形式收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获资助的课题凭基金使用卡到指定的实验室使用规定的仪器设备。机组人员应逐次在基金使用卡上登记所用的仪器设备需支付的金额及结余金额。基金使用卡当年有效,只限本课题使用,不得转让或冒用。
第十五条 获资助的课题在科研活动过程中需要使用其他机组的仪器设备,须到开放测试基金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获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严格实行标注,即“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资助项目”,未按要求标注的研究成果不能作为该测试基金的成果。
第十七条 获资助课题应于每年12月底把本年度基金使用总结交到开放测试基金办公室。若课题当年无法结束,经开放测试基金办公室讨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多6个月。若开放测试基金未用完,则余额归还校开放测试基金,用于资助新的测试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机组上年度完成情况,定期在协作网上公布本年度开放测试基金的使用情况,并进行新的开放测试基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凡列入学校贵重仪器实验平台,校公共服务体系、各学院年使用机时数超过800小时的贵重仪器设备,可提取超过800小时以外的该机组测试经费的30%(省高校测试基金按原规定执行);各课题组用科研经费购买的贵重仪器可提取测试收费的50%,作为机组人员超工作量加班奖励,其余仍用于机组的运行维护费。每学期根据计财处帐户上该机组开放使用所收费用的实际情况,经核查后集中办理一次。
第二十条 凡使用开放测试基金进行科研试验,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完成人;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标注论文被SCI或EI收录两篇以上,在下年度申报开放测试基金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可优先资助。
第二十一条 校内人员不能以自已的名义为校外人员申请开放测试基金,一经发现停止使用开放测试基金,一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未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的申请者,不能申请下一年度开放测试基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开放测试基金的机组和课题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停止使用开放测试基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