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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实施校内政府采购的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11-17 浏览次数:

 福福大资(2004)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我校科研、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实施校内政府采购。为保证校内政府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章,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有序竞争,购得优质、优价、优良的售后服务的仪器设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我校的权益,规范校内政府采购行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校仪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校监察审计处、计财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211办”及设备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仪器设备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我校校内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挂靠校设备管理部门,办公室负责人由校设备管理部门领导担任。  
  第三条  校纪委、监察审计处依法参与各项校内政府采购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  学校计财处设立“校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统一管理纳入我校校内政府采购计划的各个仪器设备等物资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与结算。同时设立“校内政府采购费用专户”,使用内转方式,统一收支与结算校内政府采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支付校内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劳酬等费用,由各项目仪器设备的购买单位按成交价金额0.5%以内(采用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拨付到“校内政府采购费用专户”。(另见附件:《福州大学关于校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费划拨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学校授权各学院、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各项合同,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各项采购合同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二章  校内政府采购的范围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含院、所、中心、科研、教研课题组等)凡使用学校资金(包括政府拨款、各类科研经费、各种贷款、学校自有资金、社会各界捐款和各单位创收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等物质金额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必须以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  实施校内政府采购的起点金额
  1. 购置仪器设备单台(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科研、实验仪器设备;
  2. 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含所有设备)。
  3. 购置家具,批量金额达5万元(含五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实行校内政府采购。单件(套)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家具,由资产处供应科组织,使用单位与供应商参加的校内看样,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
  第九条  运用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仪器设备的校内各单位(含院、所、中心、科研、教研课题组等)统称“需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对达到政府采购规定要求实行政府采购的仪器设备等物资(含系统、网络、装修工程等项目),不得将该项目采购计划拆解化零自行采购。校内同一单位(含科研课题组)如半年内购同一物品的金额达到应执行政府采购的规定金额而不执行政府采购的,待查清事实后,对违规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 科研、实验仪器设备校内
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颁布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校内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购买属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规定的通用仪器设备,交由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本校科研、实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属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要求的实行校内政府采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另见附件《福州大学校内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的确定规则与操作规程的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因特殊、复杂等因素,须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需方”必须书面向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获准后实施。当多家省级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竞争此采购项目时,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等办法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五条  科研、实验仪器设备校内政府采购的程序
  1. 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编制并向供应商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文件。
    1.1. 校内政府采购的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文件必须按照《福州大学政府采购文书稿件》(见附件)的格式与程序进行编写,经“需方”审核同意签名,并经校监察审计处复核同意,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领导签发后,方可向供应商发布。
    1.2. 采购文件必须公布本次采购项目确定供应商的评审方式与标准。
    1.3. 必要时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进行论证,以保证采购文件的科学、权威、公正。
  2. 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发布采购项目信息。
    2.1. 通过省政府采购办和我校网络,向供应商发出招标或询价采购公告。
    2.2. 向供应商发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谈判的邀请书,并在网络上公布信息。
  3. 向供应商发出校内政府采购项目的文书(含有关技术资料)。解答投标、报价单位提出的有关疑问。
  4. 组成评标(评审、谈判)专家小组。
  5. 对参加我校校内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或供应商联合体)进行资格审查。 
  6. 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进行公开开标;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组织谈判。 
  7. 评标(评审、谈判)专家小组做出评标或谈判结果的决议,向“需方”推荐合格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8. 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向“需方”确认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
  9. “需方”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或供应商联合体)签订合同;并由校资产管理处加盖学校合同章。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的选用管理
  1.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财政厅《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定》,进行校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用管理。 (详见《福建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 从事同一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专家,或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本校教师、科技人员,可以向校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申请列入校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册;经有关部门核实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予以列入我校的评标专家名册,并以此建立学校校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计算机数据库。
  3. 校内政府采购的一般项目的评审小组专家,从校内评审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抽取专家时,学校监察审计处的代表必须在场。
  4. 校内政府采购的重大特殊项目的评审小组专家,特殊需要的,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但须经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在省采购办专家库中抽取。抽取专家时,学校监察审计处的代表必须在场。
  第十七条  校内政府采购工作的纪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纪律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校内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
  1.校内政府采购所有采购项目信息、成交结果,在省政府采购网站http://fj. chinaecai.com 和我校校园网http://www.fzu.edu.cn上“校内政府采购专栏”中发布。
  2. 采购项目信息、成交结果的发布、联系方式按省采购办《关于做好省级政府信息公告工作的函》,(闽政购办 [2003]25号)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文书(招标标书及其他政府采购形式的采购文件)在发布的同时,报福建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如发生纠纷,双方都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解决。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文件的管理
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妥善保存每项校内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保存期至少15年。采购文件包括校内科研、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请表,招标等采购文件,投标或报价文件(含补充澄清文件),评标(或评审、谈判)标准,商务评审报告,定标或成交结果文件,评标或谈判过程的记录,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评审专家评价表,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每季度我校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并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省政府采购办报送我校内部政府采购的季度报表。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仪器设备招标的日常事务,做好各项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工作,并按采购文件管理办法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我校校内政府采购工作,在福建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每个采购项目的评标或谈判结束后,要对评审专家作出评价,并填写评价表,由我校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保管备查。
  第二十六条 “需方”、投标单位如发现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可向我校纪委、监察审计处举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⑴ 福州大学校内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的确定规则与操作规程的暂行规定;
    ⑵ 福州大学校内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评审会议纪律;
    ⑶ 福州大学关于校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费划拨标准的暂行规定;
    ⑷ 福州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暂行规程;
    ⑸ 福州大学物资采购工作纪律;
    ⑹ 福州大学关于确定本校政府采购项目的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暂行规定。

                               福州大学
                              2004年10月25日

附件1

福州大学校内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的确定规则与操作规程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规范我校的校内政府采购方式和操作规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规定,通用设备的政府集中采购,交由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第三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我校科研、实验仪器设备采购,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实行校内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一些重大特殊的采购项目,经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委托省级招标中介机构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  校内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确定何种采购方式,由我校购买仪器设备的“需方”向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邀请招标
  1. 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1.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
   1.2. 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需方”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1.3. 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1.4. 招标文件向投标方发出后,评标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2. 开标
   2.1. 开标一般公开进行,由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评标专家组、“需方”、投标供应商参加;监察审计处派代表到场监督。
   2.2. 开标应在投标截止后按约定时间进行。特殊情况,经校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在开标前12小时以上时间宣布推延并告知投标人,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确立重新开标日期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与个人。 
   2.3. 开标时须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宣读、投影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及交货期等),并做好开标记录。
  3. 评标
   3.1.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由专家、 “需方”、校政府采购办公室的代表组成。监察审计处所派代表现场监督。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人员不参加评标委员会。
   3.2. 评标前应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评标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评议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在评标过程中,应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投标者,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的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最低报价得分或性价比最佳的综合评价得分最高,都可作为中标的标准,但必须在采购文件中确定。
   3.3. 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后,校内政府招标办公室应在10天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3.4. 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解释(澄清时不得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经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 对评标过程中的有关评标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透露者取消评标委员资格,按有关法规处理。
   3.6.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招标文件可确定下列评标方法之一进行评标:
    3.6.1. 综合评价法:采用定量评分方法、定性评议方法或者定量评分和定性评议相结合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进行评分或者投票,并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或者得票从多到少的顺序,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6.2. 最低投标价格法:从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按投标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投标价最低者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4.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采购项目的评审标准,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候补中标人。
  5. 定标
   5.1. 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需方”确认后,由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5.2. 确定中标人后,必须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以《中标通知书》书面通知中标人。
  第六条  竞争性谈判
  1. 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1.1.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1.2.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1.3.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 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2.1.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需方”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2.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2.3.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2.4.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5.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需方”采购需求、所选货物的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交给“需方”确定。
  第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
  1. 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1.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1.2.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1.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 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方”与供应商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谈判。
  第八条  询价采购
  1.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符合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2. 实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2.1.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需方”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2.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3家(不足三家的按实际数量)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2.3. 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2.4. 确定成交供应商。“需方”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九条  向供应商发出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采购文件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福州大学校内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评审)会议纪律

  1. 到场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必须申明与投标人之间无利害关系,且与本项目投标(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本项目投标(报价)代表人无直系亲属或配偶关系。若存在上述关系,本人知晓后须主动提出回避。
  2. 校内政府采购办的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地秉公办事。
  3. 任何人不得私下接触投标(报价)人;不得收受他们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4. 评标(评审)过程中,参会人员应主动关闭并上交移动电话,接受通讯管制,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5. 参加评标(评审)会的所有人员,都不得将有关资料及记录带离现场。
  6. 不得对外透露投标(报价)文件的评审过程和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7. 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8. 除评标(评审)专家外,其他工作人员没有评议权和投票权。其它与评标(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准参加评标会。
  9. 本纪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福州大学关于校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费划拨标准的暂行规定

  根据我校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两级管理、一级核算”,各学院预算经费直接下拨的管理新机制,以及设备购置费的现状,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 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计委通知》),以及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2]服610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省物价局通知》)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1. 招标等事项向供应商发布的校内政府采购文书,在l00页(A4纸)及以下的,每份按50元向供应商收取成本费;超过 l00页的,超过部份按每2页l元收取;如招标文件中合有绘制图纸的,可折成A4纸,每张按1元收取。
  2. 向供应商收取招标文件等费用使用福建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
  3. 校内政府采购的业务费及专家评审、工作人员加班、误餐补贴等服务费用,由各采购项目“需方”承担;在确定各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价后,由“需方”从经费户头拨付到“校内政府采购费用专户”。由学校内部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支付。
  4. 校内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等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其标准详见我校校园网“校内政府采购专栏”中。
  5. 校内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服务费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计财处管理。

附件4

福州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暂行规程

一、“需方”办理的事项: 
  1. 仪器设备采购的含义;
   本规程所指的“仪器设备采购”包括材料及易耗品的采购。
  2. 申购设备、材料及易耗品:
   申购仪器设备(单价500元以上)、实验室家具、进行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含设备)建设或装修实验室都必须填写《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用“211”等专项经费要填四份)。申购低值耐用品(单价500元以下)填写《福大资产管理处物品申请单》。
   填写《申请表》注意事项:
   ⑴ 提供完整的仪器设备名称,技术规格,生产厂家(如有供货代理商的应提供供货代理商)名称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址,购买的参考单价等信息。在备注栏内注明采购方式:自购,或委托资产管理处采购,或委托社会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或校内政府采购。
   ⑵ “需方”经办人还应办妥:
    ① 将此表交单位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购买的意见并签名;
    ② 将此表交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签署是否同意购买的意见并签名;
    ③ 用科研经费购买计算机、打印机、影音摄录放设备等两用设备,应将《申请表》送科技处审批; 
    ④ 用“211”、本科建设、科研项目等专项经费购买设备的,按其经费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⑤ 购买单价达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论证表》要求进行项目论证。经项目答辩委员会同意方可购买;
    ⑥ 贵重仪器设备项目论证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同行专家,该项目所在单位领导,计财处、资产管理处、监审处及专项经费主管部门等代表组成。
   ⑶ 申购实验材料及易耗品,填写材料申购单,申请单位领导审批后,交资产管理处供应部门采购或自购。
   ⑷ 凡需自购的仪器设备、低值品、材料、易耗品,须经资产管理处供应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自购。
  3. 办理借款
   ⑴ 需方自购项目:“需方”经办人持办妥上述手续且经资产处有关科室审核的《申请表》,填写借款表(注意:借款人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或由学校人事处聘任的干部职工;在校的本科生不作为“借款人”签名),在项目负责人或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后,交校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按金额权限)签署意见并签名。然后到校计财处办理借款手续。
   ⑵ 政府采购项目:“需方”经办人持办妥上述手续后的《申请表》和借款单,到校计财处办理校内转款手续,将经费转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内。向省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付款手续,由资产管理处采购人员办理。
   ⑶ 校内政府采购项目:“需方”经办人持办妥上述手续后的《申请表》和借款单,到校计财处办理校内转款手续,将经费转拨“校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内。向供应商付款手续,由资产管理处采购人员办理。
   ⑷ 资产处供应科代办的采购项目:设备到货、验收后,由资产管理处采购经办人到计财处办理货款转账手续。
   ⑸ 进口设备采购项目,“需方”经办人办妥该项设备的进口贸易合同后交资产管理处采购经办人,由其到校计财处办理购汇转账手续。
  4. 签订成交合同
   ⑴ 合同由购买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名后,由校资产管理处加盖学校的合同专用章。
   ⑵ 合同签章完成后,必须交二份到资产管理处供应科。
  5. 办理验收、进仓、领用手续
   ⑴ 自购、供应科采购或政府采购项目的货物(或工程建设)都必须办理验收、进仓、领用手续,用户应如实地填写标在仪器设备铭牌上的生产制造企业的名称、设备编号、出厂日期等信息,以达到帐、卡、物一致的资产管理的目的。
   ⑵ 货物到货(或工程建设完工)后,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必须办妥验收、进仓、领用、报销冲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验收、进仓、领用手续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资产管理处供应科。 
   ⑶ 属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到货(或工程建设完工)时,必须使用政府采购统一规定的验收单据进行验收,“需方”负责人必须签字。
  5. 属于省级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项目,“需方”必须完成以下事项:
   ⑴ 提供该仪器设备(或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装修工程)的前期调研情况,包括该设备国内已有用户的当时采购的价格和评价、已了解到的其他几种品牌的同类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来自制造商或代理商网站、宣传广告彩页)。供论证之用。
   ⑵ 详细提供该仪器设备(或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装修工程)的技术指标要求,交货(工程完工)期限,评审确定成交供货(工程承包)商的评标(或评审)计分标准,验收要求等,以便编制该采购项目的《标书》或《采购谈判文件》。
   ⑶ 要求实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的政府采购(或校内政府采购)项目,应在《申请表》备注栏上提供邀请供应商的名称。可提供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名称,根据《福州大学关于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办法的暂行规定》确定中介代理机构。
   ⑷ 要求进行“单一来源谈判”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提供书面理由。
   ⑸ 对《标书》或《采购谈判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并签章。
   ⑹ 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的评审会(购买通用设备除外)。
二、资产管理处的工作:
  1. 资产管理处供应科负责联系供应商,了解可供产品的技术指标,价格,售后服务情况,将所了解的价格等情况记入《申请表》,按照货比三家择优(优质、优价、优良的售后服务)选购的原则,确定最优性价比的供应商。 
  2. 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审核装修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含设备)技术文件、商务要求、工程概算。 
  3. 会同校监察审计处,组织专家对《标书》或《采购谈判文件》(草稿)进行论证。
  4. 所购商品到货后,该项目的采购人员应及时通知“需方”尽快办理提货手续,并协同办理验收、进仓手续。
  5.对属于省级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委托社会采购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用招标等形式采购的采购项目,办理以下事务:
   ⑴ 根据该采购项目“需方”提供的:该仪器设备(或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装修工程)的其他几种品牌的同类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来自制造商或代理商网站、宣传广告彩页);对所申购仪器设备技术指标的要求,交货(工程完工)期限,评审确定成交供货(工程承包)商的评标(或评审)标准,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
   ⑵ 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供应科经办人员应根据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复,告知“需方”该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中介服务机构,开标(评审)日期、地点;并于当日与其一同参加开标(评审)会。
   ⑶ 资产管理处供应科对《标书》或《采购谈判文件》(草稿)的商务部分负责审核。
   ⑷ 根据省级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以及经“需方”签字的《福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验收单》,办理付款、进仓、财务报销冲账手续。
  6. 属于省政府办公厅[2004]46号文件规定的校内政府采购的科研、实验仪器设备或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装修工程项目。
   ⑴ 编制校内政府采购计划表,送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实施。
   ⑵ 根据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需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⑶ 根据经“需方”签字的《福州大学校内政府采购验收单》,办理付款、进仓、领用、财务报销冲账手续。
三、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工作
  1. 根据供应科编报的校内政府采购计划表,按照福州大学发文稿件格式与程序,编制《标书》或《采购谈判文件》。 
  2. 将校内政府采购项目的《标书》或《采购谈判文件》(草稿),送该采购项目“需方”审核,送校监察审计处复核。
  3.  将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领导签发后校内政府采购文件打印成文,发售给参加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 
  4. 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该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会。将评审专家组推荐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意见书面送达该采购项目“需方”。将其同意且公示后无异议的中标(成交)结果告知中标(成交)供应商。 
  5. 按规定做好每季度我校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并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省政府采购办报送我校内部政府采购的季度报表。

附件5

福州大学物资采购工作纪律

  1. 本文件所指的“物资采购”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采购货物(含仪器设备、材料),招揽工程和服务承包商的商务活动。
  2.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物资采购的职能部门。凡使用学校资金,提出物资采购项目计划的校内各单位(个人),统称“需方”;物资采购必须填报《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申请表》,并按程序开展物资采购工作。
  3. 任何人不得强行要求采购人员或采购项目的“需方”按其旨意,向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设备或交付工程。 
  4. 任何人不得与供应商串通,哄抬价格,谋取回扣。
  5. 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他们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6. 如委托校外单位制定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及供应商的商务条件,委托方应告知受委托方不得作为本采购项目的投标(报价)人参加我校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等政府采购活动。
  7. 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纪律,不得将政府采购(含校内政府采购)项目的“标的”预算价格透露给投标(报价)人。 
  8. 校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和"需方",不得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差旅费等好处的邀请,前往进行调研考察。 
  9. 为采购设备、新上工程而外出调研考察,必须2人以上,必须向拟选购设备的校外最新用户了解所用设备性能、价格等情况,回校后必须书面汇报,以便选购时参考。
  10. 确定校外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必须按《福州大学关于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办法的暂行规定》程序产生。
  11. 物资采购职能部门及“需方”,必须严格按照《福州大学仪器设备采购规程》的规则进行物资采购工作。 
  12.本纪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6

福州大学关于确定本校政府采购项目的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校科研、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我校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委托我省省级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进行采购的,需方必须在《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申请表》的备注栏内注明,由学校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
  二、受委托的省级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必须是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及中介代理机构联系名单》中的单位。
  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需方,可以提供资质信誉高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作为选择参考;但不得强行确定。
  四、作为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的学校设备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处,应针对各项政府采购项目的类别、特点等因素,负责地提供3家以上资质信誉高、能胜任受托采购项目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名单,作为选择的对象。
  五、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50 万元)以下的,由校资产管理处、采购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或设备需方所在单位领导的领导共同研究确定。 
  六、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100万元(含 50万元)的,由校资产管理处、采购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以及设备需方所在单位领导共同研究确定。
  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选择3家以上资质信誉高、能胜任受托采购项目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前来进行竞争性谈判;由校资产管理处、采购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以及设备需方所在单位领导的领导组成评委会,根据评审条件择优确定。
  八、校纪委、监察审计处依法对我校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中介代理机构的工作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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