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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福州大学贵重仪器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11-17 浏览次数:

福大科[2004]43号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和利用率,保证贵重仪器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建立一个开放式的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共享实验平台,校科技处会同校资产处、校测试中心在充分调研、多次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福州大学贵重仪器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相关的6个管理办法。经2004年第8次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福州大学贵重仪器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福 州 大 学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科技 贵重仪器△ 文件 印发 通知

附件

关于加强福州大学贵重仪器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和利用率,保证贵重仪器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建立一个开放式的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共享实验平台,从而推动我校教学、科研工作进入可持续发展的快车道,为建设“东南强校”服务,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就加强福州大学贵重仪器的建设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开放、共享的实验平台
  开放学校可能共享的贵重仪器,包括校测试中心、各学院和各科研课题组购置的贵重仪器,构建开放、共享的实验平台。各科研课题组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贵重仪器以自愿的方式加入。对校测试中心、各学院和各科研课题组购置的贵重仪器按不同种类、不同档次、不同性能的贵重仪器设备集中调配,建立统一管理的虚拟协作网,并逐步构建若干个专业的测试仪器小平台,如电子显微镜中心,色谱、光谱中心等,同时分别制定相应的共享管理办法。
  二、体制创新,建立良好的实验平台运行机制
  1、成立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的负责人组成,统筹规划学校贵重仪器实验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该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校科技处,具体落实委员会做出的各项决策,负责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论证、布局、评估、考核等,协调各学科、各学院之间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调拨。
  2、成立学校贵重仪器设备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相关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仪器设备管理专家组成。在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贵重仪器开放基金的评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评估和考核,为学校贵重仪器购买的前期论证、贵重仪器的投资方向和实验平台的建设等提供技术咨询。
  3、设立福州大学贵重仪器开放基金。开放基金包括测试基金和维护基金。学校每年拨专款20万元和省高校测试基金中的部分作为开放测试基金的来源,用于支持我校科技人员使用贵重仪器进行科学研究。学校将在“十五”“211工程”建设的贵重仪器购置经费中留6%作为维护基金的一部分,开放测试基金和开放测试基金之外使用贵重仪器测试收费中的一部分(校公共服务体系、各学院年使用机时数800小时以内(含800小时)测试收费的100%、超过800小时以外的70%以及各课题组对外开放使用测试收费的50%)将作为维护基金的另一主要来源。
  开放测试基金办公室设在校测试中心、维护基金办公室设在校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开放测试基金和维护基金的申报、评审和组织实施。通过开放测试基金和维护基金的资助,旨在进一步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完好率, 减少重复购置和解决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经费不足的矛盾,通过引入开放、竞争、服务、激励的新机制,促进贵重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和对外开放,构建面向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硬件学术平台。
  4、制定合理的测试收费标准及其使用办法。开放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机时收费标准可根据仪器设备的精密等级、折旧费、人工费、材料费、维修费等,或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等制定。测试收费的大部分用于仪器的运行维护,小部分用于对机组人员超工作量的加班奖励。
  5、建立良好的激励竞争机制。学校贵重仪器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每年对校内贵重仪器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使用效益好的贵重仪器优先补足其维护费,同时对机组人员进行奖励。
  三、以人为本,建设专家型的实验技术队伍
  1、努力提高实验技术队伍合理的知识结构。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的决定性因素,先进的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高水平、高素质的技术人员管理,单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做为仪器设备负责人,同时配备一至若干名实验技术人员。一方面可通过岗位设置的方式,鼓励有专长的教师参与竞争;另一方面可通过建立仪器设备专家信息库,改善实验技术队伍的知识结构。要努力通过科研工作进一步开发仪器功能,指导和培养一批优秀的实验技术人员。
  2、研究生应成为实验技术队伍重要的后备军。面向研究生开设公共实验课,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参与操作实验,通过持证上岗的方式或设置研究生实验助理岗的方式,培养一批优秀的研究生实验技术人员,扩大贵重仪器设备的对外开放和使用。
  四、规范管理,保障实验平台的良好运行
  在学校贵重仪器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贵重仪器良好运行和提高使用效益。
  1、完善“福州大学贵重仪器使用协作网”的建设,制定用户网上投诉制度和网上监督管理机制。
  2、制定《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贵重仪器的年度考核。
  3、制定《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维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开放测试基金和维护基金的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和结题管理。
  4、制定《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统一的测试收费标准,针对校测试中心、各学院和科研课题组购置的贵重仪器,分别制定相应的收费分配比例。
  5、制定《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暂行办法》,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好的机组进行奖励。

附件一 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章程
附件二 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三 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四 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维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五 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六 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暂行办法

附件1

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 管委会受学校委托,以提高我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为宗旨,在贵重仪器设备建设与管理工作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对仪器所在单位和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三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规划、论证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二)制定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检查、评估各学院、单位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情况。
  (四)协调各学科、各学院之间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调拨。
  (五)负责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和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维护基金的审批。
  (六)负责组织学校贵重仪器设备专家委员会。
  (七)负责审核贵重仪器设备运行和维护费标准。
  (八)负责建立“福州大学贵重仪器使用协作网”。
  (九)对其他有关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事项进行审议。
  第四条 管委会的组织机构
  (一)管委会成员由有关校领导,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211”办)、计财处、监审处、资产处、测试中心负责人,以及相关学院的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管委会委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增补,在任期内,凡退休或调离学校者,即自然免任。
  (二)管委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主管校领导兼任。
  (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处理管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管委会的工作方式
  管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对本学期相关工作进行审议。
  第六条 本章程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章程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2
         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台(件)价格不足十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整套价格达到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详见附件);
  3.单价虽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我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购置与验收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年度购置计划,必须以我校发展规模和学校的发展规划为依据,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购置,对短缺门类、覆盖面大以及急需配套的优先安排,坚持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购置。
  第五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申购单位向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购置计划》及《答辩表》表格,经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上报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
  2.按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所需金额,分级从校贵重仪器设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中组织相关学科专家(5或7人)对其论证: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至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学院组织专家论证,校贵重仪器设备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参加;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管委会组织专家论证。
  3.论证内容:凡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确保选型准确,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符合要求,价格合理,售后服务优良,经管委会签署意见后,转呈主管校领导审批。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前瞻性和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 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应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落实情况;
  (4)校内外已购同类设备的配置情况;
  (5)仪器设备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
  (6)安装场地、实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7)校、内外共用方案;
  (8)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4.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遵守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法规。凡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与索赔:
  1.仪器设备在到货前一个月,应以使用单位为主成立验收、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小组。验收小组应由使用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人员主持,由操作人员、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监审部门的人员组成。验收前拟定验收文件,学习掌握仪器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操作规程,了解其性能特点等。验收小组负责人应对验收程序和过程以及贵重仪器设备性能和质量全面负责。
  2.仪器设备到货以后,验收小组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实物验收(进口设备必须有商检人员参加),并立即组织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检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凡由厂商负责安装的仪器设备,须待厂商人员到校后,由验收小组与厂商共同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验收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3.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若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期内(进口设备为货物到达口岸后60日内)提出报告,由商检部门出证,送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向供货商办理索赔事宜。
  4.安装验收结束后,及时填写《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功能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保修期限等,并附以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
  5.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由仪器设备负责人把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申购仪器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单、备忘录等)交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归档。
  6.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保管负责制,要求配备有使用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贵重仪器的管理人员。每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单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做为仪器设备负责人,同时配备一至若干名实验技术人员。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和维修记录,每次使用之后要及时记录使用时间和技术状态。要做好日常保养和维护,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九条 我校购置的贵重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资产,所有权属学校,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对外开放的原则,在优先保证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学校成立“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协作网”,以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他人对这些仪器设备的合理使用要求。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外借,如必须借出校外使用时,须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并向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办理外借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借出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贵重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和收入分配按《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改和分解使用。确有必要时,应经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按《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维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研究生必须经培训合格后在管理人员指导下方可单独上机操作。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报废、转让、有偿占用等均按学校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1.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要根据《福建省省属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教财[2004]39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填报《福州大学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申请审批表》,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2.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和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逐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计划、合同、装箱单、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产品出厂技术资料、说明书、操作手册、图纸、使用记录、操作规程、检修维护记录、报损报废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归档资料应及时整理成册,交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存档。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办法见《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仪器的维护、维修费用将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对使用效益低、专管(开放)共用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批评、警告,连续两年没有改观的,学校将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统一调拨,另行托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因故出差、出国一个月以上,应提前通知学院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并报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备案。因无人管理,造成停机半年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经核实后,学校将收回仪器、统一调拨,另行托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育部统管23种大型精密仪器
一、透射式电子显微镜;
二、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三、荧光分光光度计;
四、核磁共振波谱仪;
五、气象色谱仪;
六、顺磁共振波谱仪;
七、液相色谱仪;
八、氨基酸分析仪;
九、电子能谱仪;
十、差热天平;
十一、图象分析仪;
十二、超速离心机;
十三、光电直读光谱仪;
十四、扫描式电子显微镜;
十五、电子探针;
十六、离子探针;
十七、质谱仪;
十八、各种联用仪;
十九、X射线衍射仪;
二十、红外分光光度计;
二十一、紫外分光光度计;
二十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二十三、差热分析仪

附件3

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完好率, 减少重复购置,通过引入开放、竞争、服务、激励新机制,促进贵重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和对外开放,创建面向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硬件学术平台,推动出成果、出人才,推动学校整体竞争力进入可持续发展的快车道和开放式资源共享实验平台的建设,特设立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以下简称开放测试基金),并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范围:
  凡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贵重仪器,包括校测试中心、各学院和各科研课题组购置的贵重仪器,各科研课题组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贵重仪器以自愿的方式加入,经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定,均可列入开放服务范围,并且在“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协作网”(以下简称:协作网)上公布。
  第三条 开放测试基金经费来源主要有:
  1、学校教育事业费中每年拨专款20万元。
  2、福建省高校测试基金中的部分。
  第四条 开放测试基金分为二个专项基金:
  1、学校开放测试基金:用以支持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理论意义,又缺少仪器设备和经费来源的科研项目进行研究,特别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需要,适当考虑横向科研项目的需要。通过该基金的资助,以支付部分机时费用,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进而调动科研人员和机组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我校科研和学科建设硬件学术平台的建设,更好地为建设“东南强校”服务。
  2、福建省高校测试基金:按《高校测试基金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开放测试基金办公室设在校测试中心,具体负责开放测试基金的申请、评审与实施管理。

第二章 开放测试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开放测试基金坚持“依靠专家、突出重点、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实行个人申请,单位遴选,职能部门审核,校贵重仪器设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审定的程序。
  第七条 开放测试基金每年于10月份集中评审一次,受理按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请开放测试基金的基本要求:
  1、申请者须是我校实际在职的教职工。
  2、申请者须具有在研的科研项目。
  3、开放测试基金优先资助引进人员和刚毕业博士。
  4、申请者需填写《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学院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科技处审核后报开放测试基金办公室。
  第九条 机组人员不得申请开放测试基金使用本机组仪器设备,机组所在实验室人员申请本机组开放测试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机组总接受项目数的20%。
  第十条 开放测试基金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的申请,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提出受资助项目建议名单,报管委会审批。

第三章 开放测试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开放测试基金由校计财处单独建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获资助项目负责人在接到批准通知后,凭获资助通知到开放测试基金办公室办理基金使用卡。
  第十三条 获资助项目在测试基金使用完后,仍需使用贵重仪器则以项目组自筹形式收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获资助的课题凭基金使用卡到指定的实验室使用规定的仪器设备。机组人员应逐次在基金使用卡上登记所用的仪器设备需支付的金额及结余金额。基金使用卡当年有效,只限本课题使用,不得转让或冒用。
  第十五条 获资助的课题在科研活动过程中需要使用其他机组的仪器设备,须到开放测试基金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获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严格实行标注,即“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资助项目”,未按要求标注的研究成果不能作为该测试基金的成果。
  第十七条 获资助课题应于每年12月底把本年度基金使用总结交到开放测试基金办公室。若课题当年无法结束,经开放测试基金办公室讨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多6个月。若开放测试基金未用完,则余额归还校开放测试基金,用于资助新的测试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机组上年度完成情况,定期在协作网上公布本年度开放测试基金的使用情况,并进行新的开放测试基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凡列入学校贵重仪器实验平台,校公共服务体系、各学院年使用机时数超过800小时的贵重仪器设备,可提取超过800小时以外的该机组测试经费的30%(省高校测试基金按原规定执行);各课题组用科研经费购买的贵重仪器可提取测试收费的50%,作为机组人员超工作量加班奖励,其余仍用于机组的运行维护费。每学期根据计财处帐户上该机组开放使用所收费用的实际情况,经核查后集中办理一次。
  第二十条 凡使用开放测试基金进行科研试验,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完成人;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标注论文被SCI或EI收录两篇以上,在下年度申报开放测试基金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可优先资助。
  第二十一条 校内人员不能以自已的名义为校外人员申请开放测试基金,一经发现停止使用开放测试基金,一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未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的申请者,不能申请下一年度开放测试基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开放测试基金的机组和课题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停止使用开放测试基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由校测试中心、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4

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维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完好率,解决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经费不足的矛盾,创建良好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硬件学术平台,特设立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维护基金(以下简称维护基金),并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维护基金经费主要来源及用途:
  1、仪器设备购置总经费的6%;
  2、开放测试基金和开放测试基金之外使用贵重仪器测试的收费中,
  ⑴ 校公共服务体系、各学院年使用机时数800小时以内(含800小时)测试收费的100%、超过800小时以外测试收费的70%;
  ⑵ 各科研课题组对外开放使用测试收费的50%。
  维护基金主要用于贵重仪器的维修费和运行费开支。
  第三条 维护基金资助范围:
优先资助加入学校贵重仪器实验平台专管共用的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零配件的购置以及新功能的开发与改造。通过该基金的资助,保证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服务。
  第四条 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维护基金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维护基金的申请、评审与实施管理。

第二章 维护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维护基金坚持“依靠专家、突出重点、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实行个人申请,单位遴选,校贵重仪器设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审定的程序。
  第六条 申请维护基金的基本要求:
  1、申请者须是加入学校贵重仪器实验平台,已列入“福州大学贵重仪器使用协作网”,对校内、外实行开放,年使用机时超过400小时、且开放机时达30%的机组负责人。
  2、对于目前因维修经费短缺无法正常运行,但共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贵重仪器设备,在申请维护基金时须提供技术论证报告(包括可行性及效益分析)。
  3、申请者需填写《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维护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实验室主任和学院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维护基金办公室。属功能开发和改造的项目需另附技术论证报告(包括可行性及效益分析)。
  第七条 对于经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机组,在下年度申报维护基金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可优先资助。
  第八条 维护基金项目评审时,应优先保证维修项目,功能开发和更新改造项目应在满足维修项目后予以考虑。
  第九条 维护基金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的申请,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提出受资助项目建议名单,报校贵重仪器设备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维护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维护基金由校计财处单独建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获资助的维护基金项目,各机组应及时组织实施,一般应在当年度完成维修任务,凭维修合同(附维修内容)组织专家委员会验收。
  第十二条 在维修实施时,各单位应与商家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完成并通过专家验收后,机组将相应的维修发票、维修合同(附维修内容)报维护基金办公室审核,经批准后方能获得拨款。若维修经费超过预算时,超过部分由机组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维修项目验收通过后,仪器设备运行半年,由机组负责人写出仪器设备维修前后使用效益对比分析报告,交维护基金办公室。
  第十四条 获维护基金资助的机组,若没有按时完成维修任务,或者没有达到维修技术指标,或者经维修后仍没有达到正常运行状态,或者没有达到规定使用机时的机组,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处、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5

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学校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利用率,加强贵重仪器实验平台的建设和对外开放,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服务,同时,为了实现贵重仪器设备资源的良性运作,更好地解决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问题,充分调动实验技术队伍的积极性,以及加强经费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收费办法

  第一条 学校贵重仪器实行统一收费标准。其中校公共服务体系的贵重仪器、院实验室的贵重仪器以及课题组的贵重仪器实行统一的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于校内教师收费按半价执行,校外人员一律全价收费。
  第三条 校内教师使用贵重仪器可通过开放测试基金使用卡或采用记帐方式或预付费用办理上机卡的方式,每学期统一结算;校外人员需每次结算费用。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开放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机时收费标准可根据仪器设备的精密和新旧程度的不同,或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等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由仪器所在单位提出,经贵重仪器设备专家委员会评议,校计财处和审计处按有关规定审核,校贵重仪器设备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定后上网公布。
  第五条 贵重仪器开放使用收费由运行成本费和仪器维护费组成。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由计财处单独建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贵重仪器开放使用收费主要用于贵重仪器的维修、维护和运行费,包括消耗材料、零配件购置、水电费及维修费等,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新功能开发及升级改造和超机时补贴等。
  第八条 贵重仪器开放使用所收费用按不同类型分配如下:
  (1)对于由校公共服务体系统一管理和“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购置由学院管理的贵重仪器设备,其年使用机时数800小时以内(含800小时)开放使用所收费用全部用于仪器的运行维护;年使用机时数超过800小时以外开放使用所收费用的70%用于仪器的运行维护,30%作为机组人员超工作量奖励。
  (2)对于科研课题组购置的贵重仪器设备,其对外开放使用所收费用的50%用于仪器的运行维护,50%作为机组人员超工作量奖励。
  第九条 校内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为校外人员申请测试,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测试项目,并补齐测试收费的不足部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由校测试中心、校资产管理处、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6

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投资效益,充分调动贵重仪器所在单位和实验技术队伍的积极性,促进贵重仪器设备的对外开放和服务,推动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通知”(高教司函[2000]010号)精神,结合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现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评价标准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三条 评价分为单位自查和学校核查两个阶段。
  第四条 由贵重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自查工作,自查阶段的主要任务和程序是:
  1、对所负责的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认真自查、总结;
  2、依据《评价表》(见附件1)和“填表说明”(见附件2)的要求,认真做好填报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工作,如实、准确填报《评价表》。
  第五条 由校贵重仪器设备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组织校贵重仪器设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相关学科专家核查自评结果,可采取抽查、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和座谈等方式进行。核查阶段的主要任务和程序是:
  1、对各学院、各单位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和年度使用效益情况做出总体考核评价(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2、被评价单位在现场评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 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含演示实验记录、实验内容记录等);
  ② 利用该仪器设备进行科研所取得的成果、获奖证书(包括发明、专利等)或利用该仪器设备所做试验数据撰写的论文;
  ③ 利用该仪器设备进行社会服务的财务收入凭证;
  ④ 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⑤ 仪器设备故障报修、故障修复后结论记录。
  第六条 在学校核查结束后,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对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由管委会审定后向全校公布。
  第七条 效益评价工作按学年度进行,各学院、各单位于每年11月组织自查,于11月30日前将年度自查结果报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管委会于每年12月组织抽查、核实后,于次年第1季度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按要求向教育部上报有关数据。

第三章 奖惩制度

  第八条 学校每年拨出专款用于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奖励。
  第九条 评价结果将作为评选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学校分配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维修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学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贵重仪器设备所在机组在下年度申请维护基金时,经专家委员会审定,可优先资助;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有关机组负责人和实验室,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评价中发现在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使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填报数据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有关单位,将作为评价不合格单位,学校对其有关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复查,复查后仍无改观的,学校将给予暂缓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停止拨款等处罚。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评价不合格的贵重仪器设备,学校将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统一调拨,另行托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务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处、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6-1

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      )学年度

学院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仪器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购置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仪器名称及规格型号___________  仪器编号/分类号___________
单价(人民币万元)___________  评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仪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项目

权重

内 容

数量

满分

评分标准

分项得分

小计

加权得分

1

机时利用

35%

有效机时

100


定额机时为通用设备1400小时/年
专用设备800小时/年

定额机时

教学机时

科研机时

2

人才培养

20%

本科生数

研究生数

教师数

其他

获独立操作资格人数

100

10分/人

指导下独立完成部分测试人员数

3分/人

教学演示人数

1分/30人

3

科研成果

25%

进行科研项目数

100

完成科研项目数

国家、国际奖

80分/项

省、部奖

60分/项

校级奖

20分/项

核心刊物

5分/项

4

服务收入

15%

校外服务收入

100

5分/千元

校内服务收入

5

功能利用开发

5%

原有功能利用数

100

原有功能数

本年新增功能数

10分/项

6

测试样品数

校内

校外

7

教学实验

新开教学实验(项)

改进教学实验(项)

合 计

附件6-2

填 表 说 明

  1. 此表填写:按学年,即(×× 年9月1日——××(次年)年8月31日)。

  2. 机时利用:填写实际使用机时(含: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以使用记录为准。

  3. 人才培养:
    (1)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指通过各种培训取得独立操作证书并经主管部门承认具有独立操作资格的人员数(若尚未实施独立操作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按参加该设备使用培训人员数填写)。
    (2)在指导下能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指在仪器设备工作人员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实验的人员数。
    以使用记录为准。

  4. 科研成果:各类奖项中包括同级的奖项、同级别的发明及已授予的专利。并注明具体的省、部名称。以本学年的获奖证书和出版刊物为准。

  5. 社会服务:服务收入指对校内、外服务的测试费,不包括本机组的科研费收入。以财务收入证明为准。

  6. 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以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实验内容记录等为准)
    (1) 原有功能系指仪器设备本身原有的功能数。
    (2) 新增加功能系指自行研制开发,包括档次升级、技术改造及引进先进的软件功能等。
    考核得分评价标准:根据《评价表》中的加权得分合计数,分为:大于等于85分为优秀,大于等于70分为良好,大于等于60分为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

上一条:福州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下一条:福州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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