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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11-17 浏览次数:

福大设字(200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提高办学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基建及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管理。必须健全各级物品管理机构,并根据物品类别,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精神,设备处、总务处、校产业办、基建办为物品一级管理部门,分别对全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生产以及基建所用物品实行分工管理。并根据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物品库房。系、所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物品库房;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校办厂、公司),也可设置物品库房,参照国家规定的同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进行相应的物品管理。
  第三条 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业务工作特点和物品不同性能,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剧毒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适当简化手续,做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领用的目的。 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条 学校要配备政治思想好,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的供应管理和会计工作,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够熟悉工作要求,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物品供应和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应力求稳定,如确需调动工作时,应与物品管理部门商妥,并认真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五条 学校各级领导要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教育,自觉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一切铺张浪费和公私不分的恶劣行为。物品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物资检查评比工作,对工作认真,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制度,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直对法纪处理。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和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七条 物品一级分类(目录附后),按国家教委统一规定,不得变更,二级和二级以下的分类目录由校物资口管理部门按学校实际情况编制。
  第八条 物品的购入、调进应按实际购置或调拨的价格进行核算。物品的领用、报损、盘盈、盘亏可按实际购入价或平均价核算。 物品购入或调入的运杂费。均不计入价格,可直接在有关经费支出项目中列支,但是物品对外让售时,除按原价计算外,可适当收取8—12%的管理费(包括运费)

第三章 物品的计划与采购

  第九条 物品的购置计划要根据学校工作任务、库存物品的储备定额和物品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资料,并结合当年经费的可能性,由部、处、学院、厂单位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审定,编制物品购置计划。对控制购买商品应认真审查,严格控制。
  第十条 物品的采购工作,原则上由校一级各物品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对零星的专用物品,在物品主管部门同意和指导下,可由使用单位购置,但需经物品主管部门验收入帐后才能报销和领用。
  第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经仓库保管员、采购员认真验收。对贵重、稀缺、剧毒的进口的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仓库保管员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注意质量的检查,如有发现损坏、缺少、质量等问题应及时提出,由采购员按规定办理退、换、补手续。

第四章 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库存物品的管理应科学化,做到分类清楚、定位存放、排列有序、堆放整齐、零整分开,帐物对号、标志鲜明、安全整洁,以便收发和检查。要逐步实行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
  第十三条 物品主管部门应注意改善库房条件,加强库存物品的质量管理,注意防尘、防潮、防热、防锈,对贵重稀缺物品应加强保管,并严格按规定手续发放、精确计量和记载。

第五章 在用物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的需要,对常用的专用的物品可适量备用。
  第十五条 在用物品要有专人管理,认真做好使用登记手续,对“两用”低值品要认真做好领用登记手续或使用工具卡,要逐步实行以坏换新制度。对贵重、稀缺、危险品等物品要专项做好使用记录,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第六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业人员加强管理,加强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变质分解造成的自燃爆炸事故。 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保管,精确计量和记录,严格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学校保卫部门应经常予以指导和检查。
  第十八条 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剧毒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剩余数量及时退库。对剧毒品领、用、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渣滓等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严重后果,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 物品的帐卡设置,应按适当集中掌握,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并做到口径一致,以便查对的分析研究。 各部门设帐卡要求如下: 1. 校级财务部门应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分别设置总帐,并按校级物品管理部门和一级分类目录设置一级分类分户帐,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2.物品主管部门应设立与财务部门对口的一级分类分户帐及有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的物品二级分类分户明细帐。3.各级库房、部、处、系、厂、公司应设置与物品主管部门对口的有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帐,并根据各类物品进出的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4.基建材料的帐目设置及帐务处理,按基建财务管理的规定办理。5.校办工厂的生产材料帐目设置及帐务处理,参照企业帐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物品帐卡和收支单据,由各归口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一切单据都必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验收、发料人)的盖章。帐(卡)及凭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帐(卡)销毁应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 帐务处理的手续如下:1.保管和记帐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帐(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帐(卡)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2.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分别填写入库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向财务部门报帐。3.使用单位领、退物品,应分别填写领料单或退料单。各物品主管部门,应按月将库存物品的进出金额和结余金额报财务部门。4. 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物品,须报送校级物品主管部门审批和财务部门处理有关帐务。价拨校外的物品,统一由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并按自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5.各级库房应经常对有变动的物品进行抽查,每年必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并按规定做好盘盈、盘亏报批手续。物品主管和部门的仓库帐与财务部门财务帐每年要核对一次,做到帐帐相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物品分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福 州 大 学
                            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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