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修缮改造工程管理,提高修缮改造工程质量与效率,确保经费合理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改造工程,是指福州市范围内的学校(不含至诚学院)所属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修缮改造工程,以及各类土、木、水、电、道路、管线等一般修缮改造工程项目(不含大型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修缮改造项目)。
第三条 修缮改造工程按项目性质分为零星修缮改造工程与专项修缮改造工程两类。零星修缮改造工程是指单项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下的修缮改造项目,专项修缮改造工程是指单项工程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修缮改造项目。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和招标采购中心分别负责建立预算<10万元的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库和10万元≤控制价<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库,施工单位服务期分别为五年、三年。
第二章 修缮改造工程实施程序
第五条 项目论证
凡修缮改造工程均需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论证,论证时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各类用房房屋结构;不得加盖、搭盖、改动承重结构;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不得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公用区域;不得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消防通道、天台等)或改变用途。若确因教学科研需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六条 项目立项
(一)估算<2万元的零星修缮改造工程,经项目经费负责人同意后立项。
(二)2万元≤估算<10万元的零星修缮改造工程,经项目经费负责人同意,并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审批立项。
(三)10万元≤估算<50万元的专项修缮改造工程,经项目经费负责人同意,并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讨论,报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四)50万元≤估算<100万元的专项修缮改造工程,经项目经费负责人同意,并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讨论、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报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立项。
(五)100万元≤估算<300万元的专项修缮改造项目,未列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的,经项目经费负责人同意,并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讨论、主管部门审议通过,报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立项。
(六)估算≥300万元的专项修缮改造项目,未列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的,均应逐级审批后,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立项。
未列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的,按照学校专题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和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估算金额应包含建安工程费、设计费、监理费等建设相关费用。
严禁同一项目分拆立项。项目立项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预算额度,在招标采购中心信息化平台上进行备案或审批,填报项目相关信息。
第七条 勘察设计
项目需要勘察和设计单位的,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勘察和设计单位。
(一)预估勘察费或设计费<10万元,可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审议确定后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预估勘察费或设计费≥10万元,项目实施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招标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申请,由招标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确定服务单位;有其他专业技术特殊要求或项目情况特殊的工程,可通过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服务单位。
第八条 预算编制
(一)估算<2万元的零星修缮改造项目,在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库中任选一家施工单位编制预算。
(二)2万元≤估算<10万元的零星修缮改造项目,在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库中按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一家施工单位,由抽中的施工单位编制预算。
(三)估算≥10万元的专项修缮改造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在招标采购中心的工程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库中随机抽取一家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控制价。控制价≥30万元的专项修缮改造项目还应实行一编一审制,由审计处审核确定控制价。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确定
(一)估算<2万元的零星修缮改造工程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在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库中任选一家施工单位;有其他专业技术特殊要求或项目情况特殊的可自行委托施工单位。
(二)2万元≤工程估算<10万元的零星修缮改造工程,应在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库中按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有其他专业技术特殊要求或项目情况特殊的工程,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另行委托施工单位。
(三)10万元≤工程控制价<100万元的专项修缮改造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库随机抽取一家施工单位;有其他专业技术特殊要求或项目情况特殊的工程,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通过招标或由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施工单位。
(四)100万元≤工程控制价<400万元的修缮改造工程,由招标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
(五)工程控制价≥400万元的修缮改造工程,由招标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确定
(一)项目合同价≥100万元的修缮改造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合同价<100万元的修缮改造项目根据情况,可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理。监理服务费计费基数按所监理的工程范围的施工单位发包价为计费额,参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二)监理费<10万元的,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
(三)监理费≥10万元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招标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申请,由招标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有其他专业技术特殊要求或项目情况特殊的工程,可通过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
(一)合同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均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按以下程序执行:
1.合同金额<10万元,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初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至招标采购中心盖合同专用章。
2.10万元≤合同金额<50万元,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及单位分管领导初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至招标采购中心盖合同专用章。
3.50万元≤合同金额<1000万元,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及单位分管领导初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至招标采购中心盖合同专用章。
4.合同金额≥1000万元,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初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经校长审批同意后至招标采购中心盖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价的确定根据合同价格形式决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发包价或中标价即为合同价;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发包价或中标价的基础上,由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申请后与控制价编制和审核单位核对发包价或中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清单核对调整后的总价即为合同价。
发包价是在控制价基础上,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确定 K 值(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幅度)后计算。
(三)中标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的,取消其施工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指定专人或成立项目管理组,严把材料进场关和工程量确认关,尤其是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参数以及隐蔽工程等;监管监理单位(若有)工作;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程及操作规范安全文明作业,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和管理问题,确保按合同约定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施工内容。
(二)凡涉及开挖道路、广场、绿地及更改室外强弱电管线、室内外雨水与污水管走向或增加室内外雨水与污水排入管道接入的;涉及电力增容、增加用水用电设备的;涉及砍伐、迁移校园内的绿化设施(含苗木)的项目,应在施工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控制造价,所有变更应先审批后施工,应从严从紧规范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确需增加经费预算的,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1.增加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2万元(含)以下的,变更实施前,须经项目经费负责人及单位分管领导同意。
2.增加造价累计未超过合同价的3%且2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变更实施前,须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审议。
3.增加造价累计未超过合同价的3%且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变更实施前,须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
4.增加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的3%且2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变更实施前,须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
5.增加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的3%且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变更实施前,须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审议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6. 超过合同价30万元(含)以上且100万元以下的,变更实施前,须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审议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或分管基建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7.超过合同价100万元(含)以上且300万元以下的,变更实施前,须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审议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或分管基建校领导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8.超过合同价30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实施前,须经逐级审批后,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变更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现场代表在行使签证职责时,必须对所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
(四)修缮改造工程应在施工区域设立施工告示牌。对可能影响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应当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有特定受影响群体的,应当提前告知相关单位;影响范围较大的,应当提前在校园网上发布施工通告。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进度管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明显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的因素,应积极予以协调。协调有困难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施工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同价≥10万元的项目填写修缮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合同价<10万的项目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
(二)项目实施单位对修缮改造工程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施工、勘察设计(若有)、监理(若有)等单位进行验收,有明确的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应同时邀请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参与验收,项目合同价≥3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验收。
(三)验收过程中,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组织二次验收。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资产移交手续(如果有涉及资产)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提交项目结算所需的工程图纸、施工合同、现场签证书、工程结算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代购的设备和家具清单等资料,同时提交一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有涉及水电或结构改造的还应提交竣工图)至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控制价≥10万元的项目应同步提交一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至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结算
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后,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经监理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初审后,及时办理项目结算手续。
(一)结算金额<5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结算价款。审计处每年进行抽审,抽审过程中发现有违规的问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结算金额≥5万元的项目,送审计处审计确定结算价款。施工用水用电按安装的计量表据实收取,没有条件安装计量表的,按工程结算价3‰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相关费用支付
(一)项目管理相关部门应根据结算审核结果和合同约定,按照学校审批流程办理修缮改造项目相关费用的审批及支付。
(二)对含有设备、家具购置的工程项目在支付相关费用前还应先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的保修与维护
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后,进入保修期,保修期内严格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条款实施保修。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日期开始计算。保修期结束前,项目实施单位应通知施工单位做最后保修与维护。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管理与考核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对施工单位项目施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分别报送后勤管理处(项目金额<10万)、招标采购中心(10万元≤工程控制价<100万)。后勤管理处和招标采购中心依据考核结果和学校修缮改造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分别对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库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的管理,及时做好项目材料整理和归档。归档内容包括项目论证到实施全过程的文件、图纸、合同和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应急工程
第十九条 应急工程的启动和确认
应急工程是指校园公共设施、设备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原因导致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直接影响到师生正常教学、工作、生活须立即抢修的工程或需要紧急修缮改造的工程,应急工程应由修缮改造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确认。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金额大小按立项审批权限逐级请示,并及时补办项目立项手续。
(一)估算<10万元的应急工程可在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库或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库中自行委托合适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二)10万元≤估算价<100万元的应急工程应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库中抽取施工单位。
(三)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可以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库中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中抽取;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库中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可经分管基建校领导同意后,直接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修缮改造工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违法或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后勤管理处和招标采购中心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州之外的其他校区参照执行。《福州大学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福大后勤〔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