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公告  /  通知公告  /  正文
转发关于调整我校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3
Aa字体: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闽财购【2018】29号)文件,为提高采购效率,经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福州大学教学、科研货物或服务类的采购项目按以下限额标准执行(试行一年):

1、将我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定为50万元(含)。采购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招标采购方式。

2、采购金额50万元(不含)-10万元(含)的采用校内网上竞价采购方式。

3、采购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设备处审批通过后采用自行采购方式(计算机、服务器、空调等属于政府网上超市采购品目的除外)。采购金额2万元(含)以上需签订采购合同,设备处提供合同范本供老师参考。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19-1-1

附件1: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附件2: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附件3: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网上竞价采购实施细则

附件4:自购合同范本

阅读: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