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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11-17 浏览次数:

福大设字(200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由一位副校长分管仪器设备的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院、系、部、处、所等使用单位为校二级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级管理机构都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管理好学校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后勤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从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使用、维护、维修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大力发挥自力更生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六条 各级仪器设备管理机构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的工作,并根据仪器设备量的多少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应重视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力求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认真做好帐、卡、物的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不准离开岗位。

第二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虽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年度购置计划,必须以我校发展规模和学校的发展规划为依据,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购置,对缺门、覆盖面大以及急需配套的优先安排,坚持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严禁重复购置。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计划与管理
  1.凡申请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确保选型准确,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符合要求,价格合理,同时须有3名以上高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在可行性论证报告上签字,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转呈分管校长审批。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⑵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应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⑶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落实情况;
  ⑷仪器设备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
  ⑸安装场地、实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⑹校、内外共用方案;
  ⑺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原则:优先保证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和国家、省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的需要,设备选型应具备高科技含量与知识含量高的先进产品。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统一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申购单位派人协同采购。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与索赔:
  1.仪器设备在到货前一个月,应以使用单位为主成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验收小组应由使用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人员主持,由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拟定验收文件,学习掌握仪器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操作规程,了解其性能特点等。验收小组负责人应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性能和质量全面负责。
  2.仪器设备到货以后,验收小组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实物验收(进口设备必须有商检人员参加),并立即组织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检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并填写《福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3.凡由厂商负责安装的仪器设备,须待厂商人员到校后,由验收小组与厂商共同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验收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4.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若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期内(进口设备为货物到达口岸后90日内)提出报告,由商检部门出证,送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向供货商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1.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保管负责制,每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计划、合同、装箱单、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产品出厂技术资料、说明书、操作手册、图纸、使用记录、操作规程、检修维护记录、报损报废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归档资料应及时整理成册,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3.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和维修记录,每次使用之后要及时记录使用时间和技术状态。要做好日常保养和维护,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4.我校购置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对外开放的原则,在优先保证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以充分发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他人对这些仪器设备的合理使用要求。
  5.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外借,如必须借出校外使用时,须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呈报校长批准后,并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外借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借出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6.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7.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8.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报废、转让、有偿占用等均按学校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1.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填报《福州大学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申请审批表》,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2.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和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1.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填报《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 一般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一般仪器设备范围:
  1.一般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所有仪器设备。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物质形态的设备。
  第十五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计划与购置:
  1.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教学专业设置和科研、行政管理、生产的需要制定仪器设备建设规划。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建设规划分轻重缓急制定购置计划,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为避免盲目购置仪器设备,造成积压浪费,使用单位在没有制定规划和本单位领导同意,不批准购买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统一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安排实施。凡供货厂商较多、同类数量较大或单台件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少量或单台件在10万元以下的,也应货比三家,择优选购。各使用单位必须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提供仪器设备详细资料(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配置的附件、性能指标、参考价格、建议厂商等)作为采购的必要依据。对确需由使用单位直接自购的仪器设备,应事先将自购仪器设备的自购理由以书面方式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自购。
  3.需向国外订购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必须充分做好进口设备技术论证工作,并经学院、系、处和分管校长审批后按程序办理。要认真做好订货谈判工作,严格履行《合同法》,保证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与索赔:
  1.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尽快组织力量开箱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稳定性、可靠性。在实际验收中,应检查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与合同是否相符,装箱清单、合格证、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主机、附件、备品有无缺损,设备功能是否齐全,性能精度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进口设备的验收工作要在三个月的索赔期内完成。
  2.在索赔期或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并通知厂家或经销商,尽快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1.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各使用单位应持设备的有关资料(名称、型号、规格、出厂号、厂家等)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进仓手续,然后到计财处报帐。
  2.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二级管理制度,保证仪器设备账、物相符。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3.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同时,对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检、计量和定标以确保其精度和可靠性。学校一切仪器设备原则上一律不准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借用手续。设备归还时,如有损坏或丢失者,视情况论价赔偿。
  4.各使用单位对闲置多余或利用率低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上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便做好调剂工作。
  5.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确定相应缴纳的国有资产使用费后可承担对外服务。

第四章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期满,并已丧失使用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按报损处理;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使用年限较长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损或报废。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损、报废:
  1.电子仪器使用期满6-10年以上,机电产品使用期满8-12年以上,已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仪器设备主要构件、部件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3.经长期使用证明确实是技术性能差,且达不到教学、科研、行政使用的最低技术要求,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申请、审核与批准程序:
  1.申请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福州大学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六联,按规定逐级报批并附上技术鉴定。
  2.单台(件)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需要报废时,设备所在单位必须组成有2名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参加的技术鉴定小组,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对单台(件)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设备所在单位必须组成有3名高、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参加的技术鉴定小组;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技术鉴定小组;技术鉴定小组填写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经各学院、部(处)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呈报主管校长和省教育厅审批。
  3.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账务处理,按有关会计制度执行,未经审批的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利用和处理:
  1.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利用和变卖处理均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都无权处理。
  2.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办妥审批手续后,应立即交给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集中存放,否则不予销账。
  3.报废的仪器设备应从批准之日起方可处理和核销固定资产账。废物利用应本着先校内移作改制、做零配件使用等。
  4.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和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用于设备维修和更新,不得转作预算外收入或学校基金收入处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出借、调拨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互相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审批,并做好管理上的交接工作。因校外协作任务需要,需往外携带的仪器设备,应报请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借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携带出校外。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借出校外使用的,除办理借用审批手续外,原则上应上缴设备占用费,上缴标准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需要调剂、调拨的,均须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因校内机构拆、并,各单位主管和管理人应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所属资产的调拨或移交手续,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造成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原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和物资,应及时造册上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进行调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转让学校资产。

第六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必须赔偿:
  1.不听指导,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者;
  2.不懂操作,擅自使用造成损坏者;
  3.不经批准,擅自拆改造成损坏者;
  4.工作不细心,搬动造成摔坏者;
  5.工作失职,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者;
  6.借用丢失者;
  7.嬉闹造成损坏者。
  第二十七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赔偿金额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
  1.借用丢失者按原价或根据使用年限的新旧程度赔偿;
  2.局部损坏可修复者只赔偿修理费;
  3.零件损坏或丢失者,只计算零配件的赔偿费;
  4.损坏修复后质量下降,但还能使用,按精密等级下降计算赔偿费;
  5.稀缺、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鉴定及有关人员证明可免于赔偿:
  1.无法预防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坏;
  2.使用年久,确已丧失效能;
  3.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中的自然损坏。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属责任事故,要填写《福州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报告单》,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则赔偿人到计财处办理交款,手续办完后相应作财产减少处理。
  第三十条 赔偿费一律交计财处,用于设备维修和更新,不得转作预算外收入或学校基金收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
                           200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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