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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6-07 浏览次数: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7-06-06 16:54:053  )

福大财〔2017〕6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接待经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福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经2017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7年6月1日

福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和规范我校接待经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及下属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服务教学科研、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的管理制度,无公函或无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第六条公务接待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在校内接待场所。若确因工作需要,公务接待活动按照经济、方便、节俭的原则,可安排在校外接待场所。

第七条 接待对象住宿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陪同及工作人员在福州市同城范围内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工作餐标准为:省部级及以上、院士200元/人·餐,其他人员150元/人·餐,并根据上级相关标准变动相应做调整。接待单位在用餐标准内据实报销。接待省内人员一律不予开支饮酒费用。接待省外人员一般不开支饮酒费用,如确属工作需要,可开支普通地产酒费用,并严格控制用量。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为省内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工作简餐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城区范围内均属同城。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对象在接待地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接待对象明确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用餐并提醒交纳伙食费。

接待对象明确不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单位除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外,不得再安排其它用餐。

第十二条 应邀来校参加业务指导、授课、讲座、专家论证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对象,费用可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算;邀请单位在发出公函时,应明确费用结算方。若由邀请单位结算的,在邀请函中应明确接待对象回本单位后不再领取在接待地期间的相关差旅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团组人数和公务活动情况以及经济、方便、节俭的原则合理安排相应车型,接待用车优先选择校内或定点车队车辆。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结算。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或银行转账相关凭证等。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违规扩大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三)虚报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福州大学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福大财〔201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样表)

 2.福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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