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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1-20 浏览次数:

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维保管理实施细则

校实设处【2023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维保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利用率,节省经费开支,有效维护学校权益,根据《福州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维保实行学校、学院(部门)(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二级管理,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根据部门职能承担校级管理职能。

第三条 实设处负责仪器设备维保的监督、协调、检查,维保采购的审定和验收,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保与使用安全,发现故障及时修复;负责维保采购的论证、合同的执行与其验收。

第四条 仪器设备维保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日常维修维护。仪器设备开机前要进行常规检查校验,出现异常时,及时停机并上报处理,需要维修的要及时维修,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损失扩大。

(二)定期保养。按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定期保养,更换配件、配料及系统升级等。

(三)年度检修。长期使用、长时间连续运行的仪器设备要进行年度停机检修;必要时,要制定年度检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使用单位要做好设备使用、维修维护、定期保养、年度检修等相关记录;生产类或特殊领域使用的仪器设备,维保由使用单位按相关领域特殊规定执行。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保能力,鼓励有维修能力的自修。仪器设备的保管人、使用人按仪器设备维保的主要内容承担具体工作,应认真钻研维保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完成其年度使用机时。

第六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须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及时向仪器设备保管人、实验室主任或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实地查明原因,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如属人为故障,应向实设处报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与供应商联系维保;保修期外且无法完成自修的,应及时对外采购维保服务。

第八条 单次维保金额人民币2万(不含)以下,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凭发票和维保清单报账。

第九条 单次维保金额人民币2万(含)到10万(不含)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维保申请表》,由经费负责人、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实设处审批;

(二)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初拟《维保合同》,经实设处审核签订、招标采购中心盖章后进行维保;

(三)维保完成后由设备使用人、单位设备管理员、经费负责人进行验收,完成《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维保验收表》,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条 单次维保金额人民币10万(含)以上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维保申请表》,由经费负责人、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实设处审批;

(二)使用单位组织专家组对仪器设备维保进行可行性论证;专家组应包含相关学科专家35人,其中至少一名副高及以上相关领域专家,使用单位专家不超过2人;

(三)填写《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维保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实设处审批;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初拟《维保合同》,经实设处审核签订、招标采购中心盖章后进行维保;

(五)维保完成后由设备使用人、单位设备管理员、经费负责人进行验收,完成《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维保验收表》,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实设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维保服务采购方式。维保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自行确定维保单位;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网竞或招标方式确定维保单位;50万元(含)以上的,按招标方式确定维保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保金额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需委托原供货方(含制造商)维保的,报实设处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单次维保金额人民币2万(含)以上维保完成后,持《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维保申请表》、《维保合同》、《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维保验收表》、维保发票等相关材料,由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更换零部件价格超过500元的需办理进仓手续,属仪器设备的须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采购手续。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维保资料由各使用单位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涉密设备在送外单位维保前,使用单位须根据安全规范要求进行技术安全处理。

第十六条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对专用或特殊用途仪器设备维保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殊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实设处承担,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校实设【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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