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大委〔2013〕25号)和福州大学2013年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福州大学“旗山学者”奖励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2014·第4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4年4月4日
福州大学“旗山学者”奖励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年拔尖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对于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为使具有素质高、潜力大的青年学者潜心研究,尽快成为学校相应学科的领军人才,根据《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大委[2013]25号)和福州大学2013年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特设立福州大学“旗山学者”奖励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本计划是学校针对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设立的专项人才计划。计划从2014年开始5年内每年遴选10名左右(其中自然科学类7—8名,人文社会科学类2—3名)青年拔尖人才予以资助,聘任其为福州大学"旗山学者"。
第三条 努力营造敬才、爱才、育才的人才培养环境,为青年拔尖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待遇,让他们潜心研究,激励他们做出精品,尽快成长为学校各学科领域的领军人才。
第三章 遴选原则
第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择优选聘的原则,确保本计划入选者在广大青年教师中发挥示范效应。
第五条 坚持突出重点、培养与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入选人选将向国家级学科(科研)平台、国家“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单位及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适度倾斜。
第六条 各学院(单位)每年度可申报1—2名候选人参加学校评审,拥有国家级学科(科研)平台、国家“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待“211工程”四期启动后执行)及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学院(单位)可增加1名申报名额。
第四章 聘任条件
第七条 应聘“旗山学者”奖励支持计划的青年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1、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恪守学术道德,治学严谨,具备冲击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等国家级人才项目的潜力;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大局意识。
2、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申报上年度12月31日)。
3、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4、近5年教学、科研等满足以下条件:
(1)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完成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教书育人,教学效果良好;
(2)理工科类: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863”、“973”、国家重大支撑(计划)课题1项以上(含1项,下同);人文社科类: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或在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或由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各类单项展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由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央宣传部等主办的“金钟奖”三等奖以上。
(3)理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一区或学校认定的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下同)或在SCI二区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工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一区或学校认定的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SCI二区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获得到校转让金额50万以上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一区或学校认定的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SCI二区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一类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1、2两项条件的以下人员也可入选本计划。
1、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含提名)可优先入选本计划。
2、对计划引进的海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不受其教学工作量、科研项目和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应聘:
(1)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
(2)申报时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
(3)为所从事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对博士在读期间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应届毕业生,或其他有突出成绩。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九条 本计划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校人才办负责具体的评审、聘任、聘期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每年年初,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校人才办向校内外发布当年度“旗山学者”招聘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人填写《旗山学者候选人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学术科研水平应聘材料。
第十二条 各学院(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并向校人才办上报应聘候选人预备人选申报材料。校人才办汇总后,交校学术委员会各学部评审,各学部评审后推荐3—5名候选人上报校人才办。
第十三条 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部推荐的应聘候选人进行评审,决定拟聘人选。
第十四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聘人选复审后,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学校正式聘任为“旗山学者”,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旗山学者”奖励支持计划入选者享受如下待遇:
1、由学校聘任为“旗山学者”,授予证书,聘期三年,期满后不再续聘。
2、聘期内,享受10万元/年的“旗山学者”岗位奖金(分12个月发放),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含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以及改革性补贴(提租补贴)。
3、聘期内,给予科研经费资助:自然科学类每人2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每人10万元。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与入选者签订“旗山学者”聘用合同,首次拨付50%科研资助经费,并明确其岗位职责和目标。
第十八条 “旗山学者”入选一年半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考核组,依据“旗山学者”合同规定的岗位聘期内基本任务和目标,比照实际取得成果,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学校拨付剩余50%的科研资助经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将中止合同,停发其岗位奖金和科研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旗山学者”聘期届满,入选者需提交聘期内科研学术总结,由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考核组依据 “旗山学者” 合同规定的岗位聘期内基本任务和目标,比照实际取得成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校优先推荐申报相应的国家级、省级各类人才项目、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本计划入选者在聘期内调离学校的,学校将中止合同,停发其岗位奖金和科研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入选者在聘期内入选国家级或省级各类人才项目的,岗位奖金与科研资助经费等相关待遇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 原则享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由校人事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