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人〔2019〕174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福州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2019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9年10月29日
福州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考勤,严明校纪校规,增强纪律观念,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勤主要是考核教职工正常上下班情况以及教职工迟到、早退、请假、超假、旷工等情况,考勤是日常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加强考勤管理是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措施,各单位领导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做出表率。学校人事处负责对全校的考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包括编制外聘用人员、返聘人员在内的所有在聘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
第二章 作息时间
第五条学校作息时间由校长办公室规定。各单位如因岗位的特殊性而实行特别工作时间的,需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专任教师根据各单位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安排,积极自觉地开展相关工作。专任教师不要求坐班,但必须参加学校及各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如业务学习、政治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等),并按要求进行考勤。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专任教师于工作日离开工作单位驻地需向所在单位事前报备,7天以上需经所在单位批准。
第七条非专任教师原则上均实行坐班制,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考勤。
第八条教职工因工作任务需占用休息时间或者法定休假时间开展工作且未额外取酬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安排补休。补休要在本单位内部予以通报或公示。
第三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在本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管理细则。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应指定考勤员负责考勤具体工作。考勤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在编教职工担任。考勤员的指定和更换须书面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在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个月考勤情况,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考勤登记表、各种请假审批手续和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同时将考勤汇总结果上报人事处。每学期开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教职工返校到岗情况书面上报人事处。
第十二条各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和事,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人事处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根据事实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各单位的考勤执行情况(检查日常考勤记录、月考勤汇总表、请销假审批手续、证明材料等),对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上报出勤情况的单位或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请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教职工请假需如实将请假事由、请假类型、请假起止时间等内容填入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的管理审批权限报批后交考勤员备案方可休假。如因突发性情况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应在第一时间口头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得到批准后报考勤员备案,之后再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或者病假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请假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事假在6-10个工作日以内或者病假在11个工作日至1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研究审批。病事假超过上述时间的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研究并提出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学校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请销假同时应按照《关于印发福州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党办〔201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前后多次间歇性地持续请假时,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并按管理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教职工可享受的各类福利假期未说明审批权限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月考勤汇总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请假期满,应根据管理审批权限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报单位考勤员备案。续假需提前办理延期申请,并按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第十八条有关负责人不得越权审批,不得违规审批各种假期,否则,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请假类型及待遇计发
第十九条 事假
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公休假或寒暑假处理私人事务,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事假应从严掌握审批。
月累计迟到或早退每达到2小时按0.5天事假计。各单位要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对迟到早退现象予以批评和纠正。
事假的待遇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日扣发岗位考核奖励和职务业绩奖励;从第9个工作日起增加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其他工资性津贴补贴。
(2)除了执行(1)项规定外,全年累计事假达到15个工作日的,第二年停发1个月岗位考核奖励;全年累计事假达到30个工作日的,第二年停发3个月岗位考核奖励;全年累计事假达到60个工作日的,第二年停发6个月岗位考核奖励;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个工作日的,第二年不予发放岗位考核奖励。
(3)执行合同(或协议)工资的人员,事假从第9个工作日起按日扣发工资。
第二十条 病假
凡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应请病假。3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需提供县、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诊疗记录(应包括主要病情、诊断结论以及建议休息天数),必要时,还应提供就诊费用发票、出院小结等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可休病假。
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个人应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否则,单位可予以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病假的待遇计发:
(1)全年累计病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按日扣发除基本工资、生活补贴、提租补贴之外的其他工资及工资性津贴补贴。
(2)病假超过2个月的,除执行(1)项规定外,还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除执行(1)项规定外,还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4)执行合同(或协议)工资的人员病假从第16个工作日起按日扣发70%部分的工资。
(5)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6)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
第二十一条 婚假
教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享受婚假15天,工资正常发放。婚假原则上不分期使用,从办理结婚登记起一年内安排使用;确因工作原因,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分期安排,但不得超过11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生育假
教职工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180天产假,男方照顾假为15天,工资正常发放。不属“条例”范围内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前可以休假15天,并入产假天数计算;产前未休假的从生育之日起计算产假。产假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照顾假原则上安排在生育前后,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原因,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分期安排,但不得超过11个工作日。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可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工间休息。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产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县、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照病假审批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5天,工资正常发放。
第二十四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须在工伤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工伤认定,逾期申报影响工伤待遇支付的后果由个人承担。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假,工资正常发放。工伤事故发生后的治疗和休养时间算作工伤假。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停工留薪期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4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带薪年休假
教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假期安排轮休的,其休假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休假天数少于带薪年休假的可由所在单位提出合理的休假安排予以补足,并报人事处批准。带薪休假的工资正常发放。
带薪休假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编制内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工资正常发放。
教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假期安排轮休的,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因工作需要造成休假期较短,可由所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报人事处批准。除此之外,工作时间申请探亲的,按照事假进行审批。
探亲假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护理假
教职工系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进行护理照料,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假,工资正常发放。
第二十八条 公务外出
教职工公务外出应当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考勤员备案。
公派外出学习,公(自)费进修、访学,必须按照管理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干部的挂职和借调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公务外出人员离校前和返校后应尽义务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并在批准的外出期限内开展学习或工作。批准期满因故不能正常返校的应按管理审批权限办理延期或请假。
所在单位应做好因公外出人员的联络、跟踪和管理工作,对批准期限将至的外出人员要进行主动联络,及时提醒,了解动态,按时召回或协助办理延期、请假等有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与单位失联的外出人员,所在单位要在1个月内书面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涉嫌违法犯罪受到羁押以上处理,有关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学校人事处,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旷工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三)因公外出期满或申请延期未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工作或集体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的;
(六)专任教师工作时间离开工作驻地未向所在单位报备,或者工作时间未经单位批准离开工作驻地超过7天的;
(七)经查明,编造请假理由、出具虚假证明等骗假行为的;
(八)病、事假期间未经单位批准,在校外从事其他兼职行为的;
(九)辞职、调动申请人员,未办妥离校手续之前或未经人事部门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三十一条旷工每半个工作日,扣发5个工作日的岗位考核奖励和职务业绩奖励;同时,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其他工资性津贴补贴。上年累计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的,第二年停发半年岗位考核奖励和职务业绩奖励;上年累计旷工达到10个工作日的,第二年不予发放全年岗位考核奖励和职务业绩奖励。执行合同(或协议)工资的人员,每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3日的工资。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超过3个工作日,所在单位应立即开展调查,了解和落实教职工动态,并在2周内书面向人事处说明有关情况,擅自离岗后的工资应停发。否则,要追究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必要时予以开除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提到的假期天数,无特别说明的均包含公休日和节假日;按日扣发的计发标准为扣发项目金额/21.75天。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及校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考勤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福州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单
2.福州大学教职工请假销假单